浙江省教育厅不久前成立了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。该委员会由省教育厅领导,法制办、学生管理处、宣教处、高教处、高校科研师资处的处长(主任)及省教育厅的法律顾问组成,负责受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申诉。
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,学校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。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 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。
“这个委员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,站在法律的立场上、处于中立的位置,毫无偏向地站在学校和学生之间,充当‘公正的法官’。”省教育厅的相关负责人说,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主要分为申诉申请、申诉受理与审理、申诉处理决定3个阶段。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不同情况,对学生申诉作出驳回、变更或撤销的处理决定。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/3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。申诉处理必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2/3及以上人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。